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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还记得大明湖畔

   日期:2023-06-10     浏览:55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李启国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李启国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其儿子李松鸿先生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李松鸿先生上述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李松鸿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李松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启国先生及其儿子李松鸿先生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李松鸿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李松鸿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李松鸿先生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李启国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李启国先生亦未告知李松鸿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李松鸿先生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李启国先生意见,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虽然此次短线交易行为金额较小,也未获利,但李松鸿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李启国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李松鸿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经公司自查,李松鸿先生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5、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李启国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7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956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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