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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圣象收监管警示函:因披露报酬不准确和会计核算不规范无心法师第三季评价

   日期:2023-06-09     浏览:58    评论:0    
核心提示:12月6日晚间,地板行业龙头企业大亚圣象(000910.SZ)发布公告,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12月6日晚间,地板行业龙头企业大亚圣象(000910.SZ)发布公告,今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8号)。

警示函称,大亚圣象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报酬披露不准确。该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时,未包含公司于2019年7月向陈晓龙、眭敏、陈钢、沈龙强、许永生、王勇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可转债项目奖金,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该公司费用报销未严格执行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存在报销不及时且跨期核算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

警示函称,上述行为导致大亚圣象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亚圣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大亚圣象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告称,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据大亚圣象公布第三季度报告,前9个月,该公司实现营收25.73亿元,同比增加21.60%;净利润为1.78亿元,同比34.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2.85亿元,同比下降26.96%。

截至12月6日收盘,大亚圣象每股为12.2元,涨0.33%。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935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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