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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涉嫌信披违规被处罚预告 或引发投资者索赔校对的意思

   日期:2023-06-05     浏览:28    评论:0    
核心提示:又有两家公司发布涉嫌信披违规被处罚预告!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家公司都或将引发适格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腾信股份拟被处罚200万元 具体来看,腾信股份(300392)12月1日公告,11月30日,公司收到

又有两家公司发布涉嫌信披违规被处罚预告!值得一提的是,这两家公司都或将引发适格投资者的维权索赔。

腾信股份拟被处罚200万元

具体来看,腾信股份(300392)12月1日公告,11月3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此之前,腾信股份于2019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立案调查。

腾信股份最新披露的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腾信股份涉嫌违法的事主要实如下:2019 年 3 月 14 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商贸)申 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1.08亿元。2019 年 6 月 17 日,青 岛数字与华夏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 押担保,担保金额 10,800 万元。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 2018 年经审计 净资产 4.9亿元的 22.06%。截至 2020 年 4 月 30日,腾信股份未披露前 述对外担保事项。腾信股份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北京监管局拟决定:对腾信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至300万元罚款。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均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2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腾信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5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9年3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等。一旦正式处罚公布,我们将代理投资者依法起诉。

*ST东洋拟受罚

12月1日,*ST东洋(00208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查明,此次,*ST东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为,*ST东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等,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车志远、时任副总经理马兆山、时任董事赵玉山、时任董事于深基、时任监事会主席于善福是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ST东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ST东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ST东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车轼是对东方海洋集团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故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拟决定: 对*ST东洋、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并拟决定:对车轼等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宋一欣、厉健律师表示,暂定索赔条件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并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7510.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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