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1〕36号),原文如下:
“我局对你公司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城城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工作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公告韩城城投募集资金使用违规问题
你公司在知悉‘20韩城03’、‘20韩城04’债券存在募集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符,以及‘20韩城03’债券存在募集资金账户使用不规范的违规情形后,未按照你公司与韩城城投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6.3条之约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二、未按规定和协议约定对韩城城投相关重大事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你公司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未采取充分手段核查发现韩城城投未披露重大诉讼、主要资产被冻结、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重大事项,未尽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4.1和第4.2条关于受托管理人持续跟踪监督和关注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8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改进受托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切实改进受托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