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变动系公司部分董、监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不构成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近日,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股东安庆华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临汾华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庆华越”)及相关人员的通知,安庆华越近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将84.70万股公司股份(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分别转让给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张敏先生和公司监事成毅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张敏先生、成毅先生本次受让股份的方式为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分别为11.580元/股和11.570元/股,股份来源为通过安庆华越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股东及相关董、监事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此次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后张敏先生及成毅先生所持的股份,按规定自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本次受让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系张敏先生、成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不构成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东承诺情况
(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张敏、成毅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展开全文2、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本人将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申报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安庆华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原临汾华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本人未及时将违规所得收入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与应交付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所涉及的上述股东均严格执行已披露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受让股份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系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同时为更加严格、有效地履行股份锁定规则,不构成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督促上述人员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