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9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013号文核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6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413.9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051.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20]B097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晨”)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的新增实施地点为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意上海世晨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总经理及其指定人员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上海世晨近日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11月26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世晨、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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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展开全文甲方1: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世晨材料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甲方1、甲方2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001013300630805,截至2021年11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学孔、刘一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日之前,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93 证券简称:世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或“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启峰先生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并已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陈启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目前公司的生产运营及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陈启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带来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
一、陈启峰先生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启峰先生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并已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陈启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一)陈启峰先生具体情况
陈启峰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5年加入公司,离职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分管公司生产运营工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陈启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持有苏州世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6.67%股权间接持有公司0.90%的股份。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其中陈启峰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7万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陈启峰先生离职后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陈启峰先生离职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启峰先生在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情况
陈启峰先生在职期间,作为非单一发明人共形成7项发明专利,专利所涉及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陈启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与陈启峰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含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以及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陈启峰先生对其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陈启峰先生在离职后24个月内不得到与公司有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同类产品的研发、制造或销售公司)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陈启峰先生离职后前往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
二、陈启峰先生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运营团队结构完整,计划部门、采购部门、生产部门和质量部门等运营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后备管理人员充足。公司历来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不断建设完善研发体系、研发团队,研发人员数量呈逐年稳定增长趋势,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为79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为20.84%。目前公司的生产运营及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陈启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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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启峰先生已与公司现有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交接,公司生产运营、技术研发团队结构完整,现有生产运营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撑公司未来生产运营和核心技术的持续发展。陈启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生产运营、技术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并相对稳定,陈启峰先生已与世华科技完成各项工作交接,其离职不会对世华科技的研发实力和技术创新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陈启峰先生在世华科技任职期间主要负责生产运营管理及部分技术研发工作,作为非单一发明人形成的专利所涉及的所有权利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陈启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目前世华科技的生产运营及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陈启峰先生的离职未对世华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上网公告附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