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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北京中车世纪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退出基金的进展公告初吻是什么感觉

   日期:2023-05-31     浏览:39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北京中车世纪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退出基金的议案》,拟减少公司在北京中车世纪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车基金”)中未缴纳的28,300万元认缴出资的义务,并以33,784万元价格向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交投”)转让公司持有的中车基金28,300万份基金份额。此外,公司拟聘请北京正善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正善”)为交易提供咨询等服务,并支付服务费。详情参见公司2021年9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转让北京中车世纪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暨退出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江省交投签署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协议核心条款与前期披露内容无重大变动;公司与北京正善签署了《基金份额转让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150万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的金额。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1、交易各方

转让方: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北京正善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公司持有的中车基金28,300万元基金份额

3、交易价格:33,784万元

4、转让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基金份额,受让方亦同意购买转让方合法持有的且已实缴的目标基金28300万份的基金份额。

转让基金份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义务,且不得含有任何留置权、质权、其他担保物权、期权、请求权或其他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

5、转让价格及支付

(1)受让方自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50%基金份额转让价款人民币16,892万元,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受让方自收到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即完成本次基金份额转让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50%基金份额转让价款人民币16,892万元,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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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让登记

(1)本协议生效后, 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份额转让成交通知。

(2)基金管理人应自收到转让方、受让方出具的份额转让成交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出具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之日为本协议约定的转让登记日。

(3)自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之日起,基金份额转让行为生效,受让方成为持有目标基金28,300万份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享有或承担《基金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或义务。

7、违约责任

(1)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如任何一方未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者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不真实的或者有重大遗漏或误导,该方应被视为违约。

(2)转让方违反本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一项或数项,每违反一项,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作为违约金。

(3)在不违反上述条款的前提下,受让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受让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受让方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义务;

2)如转让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本协议下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则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3)要求转让方实际履行;

4)若转让方在自违约发生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或在受让方要求的其他补救期间内未能弥补违约,或其弥补措施毫无效果致使受让方仍遭受不利影响,受让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5)要求转让方赔偿受让方因转让方违约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出具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的,每逾期一日,则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赔偿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由此给受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4)在转让方未违约的前提下,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约定期限内向转让方履行支付转让款的,逾期在15日内的,每逾期一日,则向转让方承担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部分资金的万分之一点五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5日的,则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承担应支付未付资金的万分之二点二五违约责任。累计超过30日受让方仍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转让方有权单方发出通知解除本协议,且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承担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的30%的违约责任,由此给转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为履行本交易所支付的各项交易费、律师费、咨询费等),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8、生效与终止

(1)协议自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全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各方同意,协议自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终止或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

2)协议经各方履行完毕;

3)根据“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终止协议;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其他规定而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9、其他事项

(1)争议解决: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无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修订及变更:各方可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变更或补充。

(3)转让:除非事先获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于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向第三方进行转让。

(二)基金份额转让服务协议

1、交易双方

甲方: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正善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服务内容

(1)提供有关契约型股权基金份额转让的政策解读;

(2)提供有关入场挂牌交易的条件、程序及方案的解读与咨询;

(3)提供契约型股权基金份额对外转让有关条件、程序及合规咨询和商务条件设置;

(4)乙方在收到甲方及基金份额转让受让方提供的关于“基金份额转让成交通知”并收到协议约定的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向份额转让成交通知中确定的受让方出具“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

3、服务期限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对外转让基金份额价款全部收回之日止。

4、服务费总额及支付

(1)费用总额:150万元整(含税)。

(2)支付方式:自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生效并收到第一笔基金份额转让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约定的服务费。

(3)乙方所获得的服务费的所有税项由乙方自行承担。

5、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金管理服务费的,应按应付而未付服务费金额的0.03%/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未付款或未出具基金份额转让成交通知,造成乙方未按时出具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导致第三方向乙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第三方出具“基金份额持有人确认书”,应按服务费总额的0.03%/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仍未出具前述确认书,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凡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审议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生效与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2)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签署书面协议终止协议。

四、对公司影响

协议签署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回笼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主业发展。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交易进展,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基金份额转让协议》;

2、《基金份额转让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508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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