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0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C3B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15日(星期五)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2,611,0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268%;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2,596,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233%;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5%。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580,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84%;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66,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4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5%。
展开全文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子议案 1.01:《关于选举李双侠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11,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1,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86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子议案 1.02:《关于选举刘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10,5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唐爽、任雯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