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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天使 歌词

   日期:2023-05-26     浏览:26    评论:0    
核心提示:减持镇洋发展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减持的全部股份; 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

减持镇洋发展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减持的全部股份;

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若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三)德联科技、汇海合伙、海江合伙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其他本次发行前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德联科技、汇海合伙、海江合伙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公司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拟减持镇洋发展股份,减持数额上限为届时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能够减持的全部股份;

2、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四)部分间接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通过汇海合伙、海江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时良、周强、邬优红、谢滨、石艳春、张远、沈曙光承诺:

“1、在本人所持镇洋发展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违背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本人所持镇洋发展股份数量的25%;

2、本人减持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本人在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镇洋发展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镇洋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若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具体减持情况;若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五、关于切实履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展开全文

(一)发行人承诺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公司将通过制定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3、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将有效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综合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已对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进行了审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承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致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交投集团承诺:

“本公司不会越权干预镇洋发展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镇洋发展之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镇洋发展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镇洋发展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未履行承诺时采取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出具若干公开声明或承诺,现就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提出约束性措施,在此承诺如下: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作出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

2、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5、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7、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恒河材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股票、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三种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5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快速增长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

①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政策。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②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投票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②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为正数,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0%。

同时,在确保足额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未来仍存在资金支出的安排,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未来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适时调整现金与股票股利分红的比例。

(三)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本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八、特别风险因素

(一)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

2020年初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全国各地执行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下游客户基本处于停工停产阶段,危化品陆地运输也受到限制,给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生产和销售带来较大的影响。虽然随着国内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若未来公司下游行业消费需求继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或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再次大面积爆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的部分产品为危险化学品,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在其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操作不当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形象,企业也会面临暂时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面对行业的固有风险,公司通过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选择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控制系统等措施提高安全性。虽然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由于行业固有的危险性,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一旦发生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环保风险

公司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涉及一定的“三废”排放。虽然公司在报告期内环保设备运行良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且能够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但未来仍可能存在因环保设施故障、污染物外泄等问题引发环保事故风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万吨乙烯基新材料项目”,计划总投资19.78亿元,其中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3.58亿元,其余将以自筹资金的形式投入,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

公司所在氯碱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影响,呈现一定的周期波动,目前烧碱等氯碱产品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正处产品价格周期的低点水平。若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下滑,使得拟投入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存在缺口的可能,对未来银行项目融资额度也将造成一定影响,存在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及收益不及预期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技术来源于国外供应商,发行人已与美国西方化学公司(OXY VINYLS,LP)签订了VCM技术许可和技术服务协议,与日本JNC株式会社签订了悬浮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许可协议,若未来国际形势等发生变化而无法取得技术或未能及时实施,则将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在项目组织管理、技术应用、生产设备安装调试、试产、量产达标以及市场开发等方面都还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公司将在运营管理、人员储备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若公司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管理架构和制度不能随公司规模扩张迅速、及时调整和完善,则可能出现管理失控的风险。若未来募投项目实施不能按计划顺利完成或PVC产品价格及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将会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回报及公司经营收益。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上接A13版)

(下转A15版)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224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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