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4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结案通知书》[(2020)粤01执4300号]。广州中院按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向兴发香港发放了执行款项。因本案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广州中院解除全部执行措施并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仲裁案件进展的具体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18年1-10月,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合同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先后发生了21笔交易。其中7笔交易,申请人指,已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转移了货物所有权。被申请人以无法提取货物为由拒不支付货款。申请人指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合同违约。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仲裁裁决情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兴发香港与被申请人广州浪奇关于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进行了裁决,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368,760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48,934.78美元并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368,760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利息。
(3)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人民币100,000元;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0元;
(5)本案仲裁费为104,563美元,由申请人承担41,825.2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2,737.80美元。
展开全文(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
4、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选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一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兴发香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于9月撤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6日、8月18日、9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2020-054、2020-065)。
随后,公司分别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及申请中止《裁决书》裁决。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恢复《裁决书》的执行;同日,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请求不予执行贸仲委(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裁决。具体内容及申请结果详见2020年10月15日、10月23日、11月11日、12月2日、1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2020-078、2020-089、2020-095、2020-099)。
2020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已将早前要求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冻结的补偿款72,612,339.86元划入法院账户,该笔款项对应公司与兴发香港之经销合同纠纷的执行金额。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2021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1执异930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关于不予执行贸仲委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2021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4300号],如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无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发放已划扣至法院代管账户的执行款至兴发香港。同时,公司前期提供的125万元担保财产将用于清偿债务,用于支付加倍部分利息及对应的执行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2021年6月,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4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6号]。
(1)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4号]的内容,公司请求:①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72,612,339.86元执行款项;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③退还广州浪奇提供的“中止执行”的担保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2)根据《执行裁定书》[(2021)粤01执异226号]的内容,公司请求:①中止(2020)粤01执4300号案的执行程序;②暂停分配已划入法院账户的72,612,339.86元执行款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2021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3号]和《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84号],裁定驳回了公司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异224号执行裁定和(2021)粤01执异226号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执行裁定。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9)。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下发的关于兴发香港与广州浪奇合同纠纷案的《结案通知书》[(2020)粤01执4300号]。2021年4月27日,广州中院冻结了兴发香港提供的担保财产73,677,017.9元,2021年4月28日,广州中院按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向兴发香港发放了计算至2021年3月12日止的债权本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73,677,017.9元。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后,兴发香港向广州中院提交《结案意见书》,申请法院解除其此前其所提供担保款项的冻结措施,并不再就本案主张2021年3月12日之后的任何债务利息及其他财产权利。在对兴发香港担保款项解除冻结后,广州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故对本案解除全部执行措施并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二、本次公告的《结案通知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结案通知书》[(2020)粤01执4300号],广州中院按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债权数额向兴发香港发放了债权本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73,677,017.9元。公司已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7,403.07万元,上述金额通过营业外支出进行列支。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结案通知书》[(2020)粤01执4300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4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合”)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1民初1246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广东粤合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向广东粤合支付其应收账款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粤合诉公司之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3日,原告分别与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潼洲公司”)签订有3份《应收账款权益转让合同,》主要约定潼洲公司将其基于对应的《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而对被告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及其一切从属权益和权利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潼洲公司支付相应的转让对价。同时,潼洲公司向被告相应寄送了3份《应收账款权益转让通知书》,通知被告其已将上述应收账款及其一切从属权益和权利转让予原告,并确认被告仅需向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该应收账款,并由被告在该通知书及回执上盖章确认。在《应收账款权益转让通知书》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3月17日、3月26日、4月9日全额向潼洲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转让对价款,且原告提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1日及2020年9月28日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全部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在上述应收账款到期后,被告却未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东粤合提起本次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工业原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38,528,000元及逾期利息497,534.4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并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各自基础合同项下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各自基础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最高额以基础合同违约金7,705,600元为限)。
(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25,702元)由被告负担。
4、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东粤合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1民初1246号],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对广东粤合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应收账款3,852.8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①以1,00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限为201.6万元;
②以924.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限为184.96万元;
③以1,9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限为384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本案受理费273,097元由原告承担152元、被告承担272,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元,被告承担4,995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1民初1246号],公司需向广东粤合支付其应收账款3,852.8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公司计提了应付广东粤合合同纠纷案对应的案件部分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将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就本次法院判决的结果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对于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否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及支持尚存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粤0191民初1246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