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5,000.00万元,扣除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75.92万元(公司系采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包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24.0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1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100Z00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与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注:公司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24.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展开全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4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5,000.00万元,扣除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75.92万元(公司系采用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包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24.0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11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100Z00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与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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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本次募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24.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中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