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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 监管协议的公告红娘子剧情

   日期:2023-05-24     浏览:32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112,271股,发行价格为324.2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21,626.3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2,305,918.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1,015,707.6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2号《验资报告》。

一、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及保荐人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现以公司及保荐机构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为例,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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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相关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6号)同意,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4,112,271股,发行价格为324.23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333,321,626.3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2,305,918.6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11,015,707.6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932号《验资报告》。

一、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四方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以及保荐人国泰君安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现以公司及保荐机构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为例,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168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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