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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含羞草的资料

   日期:2023-05-22     浏览:55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与自然人胡永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与自然人胡永强、自然人吴鑫签署《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受让股权等方式收购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

2、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系为明确合同各方就本次股权收购事项达成的初步合作意向,交易有关事宜尚需进一步推进落实,具体合作细节需待签署正式协议后确定。公司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审计/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交易,正式协议的签署和交易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待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事项完成并协商一致后,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为持续推进公司大包装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一体化服务优势,公司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胡永强、吴鑫夫妇(以下简称“卖方”)收购其共同持有的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禾智能”)60%股权。标的公司拟定估值为6.7亿元人民币,拟定收购价为6.7亿元*60%=4.02亿元人民币(含税),本公司与卖方于2021年10月16日签署《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待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事项完成并协商一致后,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介绍

公司已对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交易各方基本情况如下:

1、卖方

姓名:胡永强、吴鑫夫妇

国籍:中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及方式: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份。

最近三年的职业及职务: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2、关联关系:本公司与卖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展开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与自然人胡永强、自然人吴鑫签署《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受让股权等方式收购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

2、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系为明确合同各方就本次股权收购事项达成的初步合作意向,交易有关事宜尚需进一步推进落实,具体合作细节需待签署正式协议后确定。公司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审计/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交易,正式协议的签署和交易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待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事项完成并协商一致后,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为持续推进公司大包装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一体化服务优势,公司拟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向胡永强、吴鑫夫妇(以下简称“卖方”)收购其共同持有的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禾智能”)60%股权。标的公司拟定估值为6.7亿元人民币,拟定收购价为6.7亿元*60%=4.02亿元人民币(含税),本公司与卖方于2021年10月16日签署《深圳市仁禾智能实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待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事项完成并协商一致后,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并与交易对手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介绍

公司已对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交易各方基本情况如下:

1、卖方

姓名:胡永强、吴鑫夫妇

国籍:中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及方式: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份。

最近三年的职业及职务: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

2、关联关系:本公司与卖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068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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