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9月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29,6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926,4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权益分派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9,6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0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10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1年10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展开全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9月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29,6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5,926,4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权益分派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9,6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0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10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1年10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