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股东股权乱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监管新规出炉!
10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4个月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记者对比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办法》除增删部分条款以外,总体内容并未发生重大改变。
《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界定大股东的6项标准。
银行业专家对记者表示,总体来讲,《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防范重大风险方面,创造了非常好的监管条件,有利于堵住原来监管中的一些漏洞。
剑指大股东滥用权利、不当干预经营
10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并正式实施《办法》,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对于《办法》出台目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分别从4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
其中,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
治理行为方面,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
责任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具体来看,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大股东提出了6项“严禁”、19项“不得”的行为。
6项“严禁”行为包括: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严禁滥用股东权利;严禁不当干预;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等。
19项“不得”行为包括有: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按“新老划断”原则,逐步规范
展开全文整治股东股权乱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监管新规出炉!
10月14日,公开征求意见4个月后,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记者对比6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办法》除增删部分条款以外,总体内容并未发生重大改变。
《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界定大股东的6项标准。
银行业专家对记者表示,总体来讲,《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在防范重大风险方面,创造了非常好的监管条件,有利于堵住原来监管中的一些漏洞。
剑指大股东滥用权利、不当干预经营
10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并正式实施《办法》,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范大股东行为,保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对于《办法》出台目的,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分别从4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强化责任义务:
其中,持股行为方面,强调大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入股,股权关系真实、透明,进一步规范交叉持股、股权质押等行为。
治理行为方面,明确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行为规范,要求支持独立运作,严禁不当干预,支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规范行使表决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
交易行为方面,从大股东角度明确交易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当关联交易表现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关义务。
责任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大股东在落实监管规定、配合风险处置、信息报送、舆情管控、资本补充、股东权利协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具体来看,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大股东提出了6项“严禁”、19项“不得”的行为。
6项“严禁”行为包括: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严禁滥用股东权利;严禁不当干预;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严禁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严禁混淆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和服务等。
19项“不得”行为包括有: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所在企业集团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按“新老划断”原则,逐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