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金风科技”)于今日收到公司董事魏炜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金风科技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声明》,获悉魏炜先生的女儿炳家昱女士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及2021年10月13日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炳家昱女士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9月15日及2021年10月13日交易了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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炳家昱女士于2021年9月15日买入公司股票300股,2021年10月13日因操作失误将公司股票卖出,其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15.47元/股*300股-18.86元/股*300股=-1,017元),即本次交易亏损1,017元。
截至披露日,炳家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魏炜先生及其女儿炳家昱女士亦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没收炳家昱女士违法所得,但本次误操作未产生收益。
2. 公司此前已预约于2021年10月27日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但经公司核查,本次短线交易为炳家昱女士操作失误所致,虽然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窗口期内,但是魏炜先生对该交易并不知情,且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违规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 魏炜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炳家昱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 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魏炜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金风科技股票的情况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