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2号)核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了274,278,83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021年9月1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278,835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637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278,8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6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40,999,953.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4,624,568.82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6,375,384.7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4,278,8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52,096,549.78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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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晶、於桑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展开全文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2号)核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了274,278,83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021年9月1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278,835股后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637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9月14日止,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4,278,83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6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40,999,953.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14,624,568.82元(不含税)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6,375,384.7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74,278,835.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52,096,549.78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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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牟晶、於桑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