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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清响的近义词

   日期:2023-05-14     浏览:40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

3、公示方式: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亦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箱及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间内,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担任的职务等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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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9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1年9月29日至2021年10月8日

3、公示方式: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亦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箱及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间内,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担任的职务等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86917.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清响的近义词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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