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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向前跑 迎着冷眼和嘲笑

   日期:2023-05-12     浏览:42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15:30开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10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斯禄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的各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1,227,330,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3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031,800,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95,530,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70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覃锦、黄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二项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提案的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展开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15:30开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10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陈斯禄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的各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1,227,330,8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3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031,800,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195,530,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70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覃锦、黄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二项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提案的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86197.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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