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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重整计划延期表决: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细节公布打比方的成语

   日期:2023-05-11     浏览:42    评论:0    
核心提示:9月30日晚间,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ST大集,000564.SZ)披露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版。 截至2021年6月30日,供销大集合并范围总资

9月30日晚间,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ST大集,000564.SZ)披露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版。

截至2021年6月30日,供销大集合并范围总资产(不含合规问题资产)264.72亿元,总负债207.86亿元,净资产56.86亿元。

截至目前,共有5696家债权人向二十五家公司管理人申报7304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332.25亿元。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235.28亿元。

截至2021年2月10日,二十五家公司另有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付未付经营性欠款、继续履行合同的债务等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以及未申报债权和或有债务。

在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方面,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二十五家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二十五家公司统筹偿债资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财产担保债权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市场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由担保人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10年。

2.清偿安排:以2022年为第一年,自第二年起逐年还本,还本比例分别为5%、5%、5%、5%、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

3.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3.00%/年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该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调整影响。

4.还款时间:付息日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还本日(自第二年起)为每年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首期付息日为2022年6月20日,首期还本日为2023年12月20日。

5.担保方式:就安排留债清偿的负债,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7.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若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的,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8.重整后留债安排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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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晚间,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ST大集,000564.SZ)披露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版。

截至2021年6月30日,供销大集合并范围总资产(不含合规问题资产)264.72亿元,总负债207.86亿元,净资产56.86亿元。

截至目前,共有5696家债权人向二十五家公司管理人申报7304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332.25亿元。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235.28亿元。

截至2021年2月10日,二十五家公司另有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付未付经营性欠款、继续履行合同的债务等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以及未申报债权和或有债务。

在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方面,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二十五家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税款债权不作调整,由二十五家公司统筹偿债资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财产担保债权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市场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

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由担保人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10年。

2.清偿安排:以2022年为第一年,自第二年起逐年还本,还本比例分别为5%、5%、5%、5%、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

3.留债利率:按原融资利率与3.00%/年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该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调整影响。

4.还款时间:付息日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还本日(自第二年起)为每年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首期付息日为2022年6月20日,首期还本日为2023年12月20日。

5.担保方式:就安排留债清偿的负债,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7.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若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的,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8.重整后留债安排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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