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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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执行董事、总裁张孟星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张孟星先生、闫爱中先生出席了会议;国文清先生、周纪昌先生、余海龙先生及吴嘉宁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尹似松先生、张雁镝女士、褚志奇先生出席了会议。
3、董事会秘书曾刚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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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批准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不适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汶、钟云长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