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执行司法裁定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的公司股份因被司法拍卖、被司法裁定以股抵债导致股份累计减少5,879.99万股,减少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8.2687%。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三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比例累计超过5%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公司股份21,876.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643%。本次权益变动后,其持有公司股份15,996.8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956%,累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8.2687%。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 05 执 225号之三、(2021)苏 05 执 225号之四),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的2,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124%)归顾斌、严琳所有,并已完成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30),《关于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及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3)。
2、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 05 执 225号之五),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的879.99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375%)作价人民币2,570 万元,交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并已完成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及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3),《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拍卖及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3)。
3、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 05 执 225号之六、(2021)苏 05 执 225号之七、(2021)苏 05 执 225号之八),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持有的3,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187%)归张岳洲、徐逸所有,并于近日完成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