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江西证监局对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凌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易凌杰:
经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投资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12月,九鼎投资向法院申请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产,为下属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吾九鼎)提供担保,置换昆吾九鼎被冻结的银行基本账户资金424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用于提供担保的资产账面价值为3350.31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8%。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但该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15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易凌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九鼎投资及易凌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九鼎投资应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违规担保事项。九鼎投资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江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供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