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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火花歌词

   日期:2023-05-06     浏览:39    评论:0    
核心提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191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和特定情况下锁定期延长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展开全文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宁波百灵

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宁波百灵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本企业不因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30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4、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全体股东不参与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声明如下:

“一、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公司/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二、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主体、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主体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5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如需)。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支付的分红。

(下转A18版)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8355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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