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162,244,60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8.83%,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矿业”)于2021年9月18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兴业矿业: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5)。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之一致行动人吉伟持有的兴业矿业66,223,003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吉祥持有的兴业矿业66,223,003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吉喆持有的兴业矿业29,798,597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归申请执行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了实际控制人吉兴业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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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份均为限售股。
2、国民信托(本次权益变动的申请执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1号
法定代表人:肖鹰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87年1月12日
营业期限:1987年1月12日-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429120804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十二)以固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全文二、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6.6.11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国民信托应继续遵守吉祥、吉伟、吉喆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及业绩补偿的相关承诺。国民信托取得的吉祥、吉伟、吉喆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25,126,132股、25,126,132股、11,304,216股为补偿股份,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公司已向国民信托发送了《关于要求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函》,督促国民信托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执行裁定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需权利人国民信托自行至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吉兴业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督促国民信托及时出具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吉兴业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