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了《关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并已经本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本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持股5%及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本公司股价的相关程序并实施相关措施。上述第20个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以下简称“触发日”)。
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本公司A股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8.90元/股,触发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2021年9月22日为触发日。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应在触发日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本公司将在2021年10月13日前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本公司董事会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