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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芙蓉楼送辛渐的作者

   日期:2023-05-05     浏览:37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2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中海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22,370,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60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8,749,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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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621,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3%;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920,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7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兴合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昌斌、袁炳荣、钱木水、陈志浩应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2,255,854股,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2,15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672,8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6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369%。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夏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269,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7%;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0,819,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82%;反对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62%;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张诚律师、王舍惟尔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8295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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