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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林洋转债”赎回的第二次提示公告点点星光

   日期:2023-05-03     浏览:36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9月28日 ● 赎回价格: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9月28日

● 赎回价格:101.385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9月29日

●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林洋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8.44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林洋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林洋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因目前“林洋转债”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1.385元/张)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林洋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9月28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 如投资者持有的“林洋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在连续25个交易日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0.98元/股),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林洋转债”的提前赎回条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林洋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林洋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林洋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林洋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展开全文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在连续25个交易日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10.98元/股),已满足林洋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9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林洋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1.385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票面利率为1.5%;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0年10月27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1年9月29日(算头不算尾)共337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1.5%×337/365=1.385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385=101.385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13.85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11.0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13.85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13.85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林洋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林洋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9月29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林洋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9月29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林洋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9月29日)起,林洋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赎回登记日收市前,“林洋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8.44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林洋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林洋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因目前“林洋转债”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1.385元/张)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林洋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9月28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如投资者持有的“林洋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82043.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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