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6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1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综合产业园宝明科技园B栋2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1,152,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9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1,1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39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652,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2851%。
展开全文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64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27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关于为二级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1,1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2,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6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7%;反对12,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3%;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严家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