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6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9:15至2021年9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398,98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6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6,521,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5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460,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422,6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6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460,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81%。
展开全文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83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8%;反对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74,3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672%;反对1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29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