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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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潘水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喻会蛟、张小娟、胡晓、黄鑫、黄亚钧、贺伟平、董静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王炎明、黄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董事局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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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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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述议案1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伟、任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