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3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永前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一)至议案(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5,433,689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45,166,559股。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70,797,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3.2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4,368,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6.71%。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3人,代表股份6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1%。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开展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同意445,112,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54,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展开全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反对54,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支持项目公司开展购房尾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同意445,112,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54,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反对54,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445,112,0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54,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反对54,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