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8月2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0日14:00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265,954,4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914%,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9644%。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4,358,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7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78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59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3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1858%。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3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9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36%,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185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王伟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展开全文表决结果:同意265,888,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1%;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464%;反对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张强律师、王伟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