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国家高新区木槿路 169 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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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鉴于公司董事长曹其东先生因疫情原因通讯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现场由公司副董事长毛磊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舟容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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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暨补选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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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文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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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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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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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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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隽律师、王恺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