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1年8月26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9月7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14:30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凤祥路以西规划支路以北,尤洛卡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黄自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为667,335,255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7,335,255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8,944,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03%。
展开全文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130,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207,814,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09%。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1,130,3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818,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6%;反对1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8440%;反对1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1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指派胡琦秀律师、董慧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