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第二批业务规则亮相。
9月10日,北交所发布公告,为明确北交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安排,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业务规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7日17时。
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较精选层有何完善?再融资作出哪些针对性安排?重大资产重组又有何优化规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了四方面要点。
要点一:发行上市审核三方面优化完善,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受理”,财务报告有效期可延长3个月
整体来看,《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在吸收前期精选层挂牌审查经验的同时,按照注册制理念,进一步做出了三方面的优化和完善:
一是明确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注册的衔接分工。按照精选层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材料并完成自律审查后,需代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核准申请文件,存在二次受理环节。
本次调整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了注册制下交易所的审核职能,北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即可,无需中国证监会重复受理,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受理”。
二是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不变,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即将财务报告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同时指出,考虑到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公司,需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北交所还将明确相关衔接安排。
三是完善审核时限总体要求。明确了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
要点二:再融资作出两方面针对性安排,简化申请材料和申报安排
再融资方面,总的来说,《再融资审核规则》主要内容与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安排总体一致。不过,考虑到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再融资审核规则》做出了两方面针对性制度安排。
一方面,是与上位法特色机制相匹配。对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条件的自办发行,简化申请材料和申报安排。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授权发行,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简易审核流程,以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另一方面,是对各类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一体规定。除明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不同类别的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外,同时对可转债、优先股等证券品种的发行审核程序一体适用,便于市场理解运用。
展开全文要点三:四方面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高质量发展,明确重组上市标准
《重组审核规则》指出,为支持北交所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北交所通过四方面建立高效便捷的审核机制:
一是优化重组认定标准。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将能够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二是完善重组审核机制。在上市委员会内部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进一步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加强风险把控。
三是明确重组上市标准。考虑到重组上市的特殊性,坚持底线思维,明确仅有符合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标准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
四是丰富并购支付手段。借鉴交易所市场实践经验,明确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程序等参照适用《重组审核规则》,丰富支付手段,便利市场选择。
要点四:三方面持续完善审核机制安排,保障北交所开市后有序运转
值得一提的是,北交所表示,下一步还将重点从三方面入手,持续完善审核机制安排。
具体而言,一是制定配套业务规则。除征求意见的规则已明确的内容外,各类审核业务中的具体审核要求、业务办理流程等事项需由配套的细则、指引、指南等予以规定,北交所将尽快完成规则制定,择机发布。
二是落实审核机制要求。对于征求意见规则中已明确的上市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等相关组织机构,北交所将尽快完成组建工作,明确工作规则和要求,保障北交所开市后相关机构有序运转。
三是统筹规则过渡安排。目前,精选层入层审查、发行等工作均正常开展。下一步北交所将做好北交所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衔接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实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