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胡萌)9月1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审核时限上,本所自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且回复时间总计不超过 3 个月,并就不计算在 前述时限内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此外,上市委员会可以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 2个月。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