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银行反馈回来的借款、担保合同材料,具体如下:
2021年8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以下简称“九江银行乐平支行”)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借款合同编号为2270220210819740001,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担保,被担保方中小股东江西锦溪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编号为:2270220210819740001-01。
以上担保金额合计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6%,上述担保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授权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的担保总额为463,100.00万元。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含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同)担保不超过180,0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不超过172,800.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担保不超过109,3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担保不超过1,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56,705.42 万元。其中: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43,000.42 万元,子公司为公司担保46,400.00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担保66,705.00 万元,公司或子公司以资产抵押担保600.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8月8日;注册地点: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塔前镇兰桥村;法定代表人:郭伟荣;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经营范围:石灰石矿产品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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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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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展开全文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70220210819740001-01)主要条款。
保证人:江西乐平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江西锦溪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债权人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授权公司经营班子或总经理或总会计师签署有关文件、在授权额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借款和担保主体、选择金融机构。本次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上述担保事项被担保方中小股东提供了反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56,705.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51%;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相关审批文件;
2、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