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一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1年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409,0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0,669,9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50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3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3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6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展开全文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为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长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9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3%;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7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6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56%;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4%;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6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56%;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4%;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 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