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1-50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9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顾柔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8人,代表股份215,535,306股,占股份总数的46.306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11,882,84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5.5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股份3,652,46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847%。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53人,代表股份3,657,70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8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雨桑、黄靖渝律师出席了会议。
展开全文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15,535,306股。同意213,576,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13%;反对1,958,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8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99,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511%;反对1,958,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5435%;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2、审议通过了《关于遵照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重新表述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15,535,306股。同意213,620,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16%;反对1,91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2,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469%;反对1,91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405%;弃权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15,535,306股。同意213,620,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17%;反对1,91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43,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540%;反对1,914,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3405%;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靖渝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211,882,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217%。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50人,代表股份3,652,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7%。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576,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913%;反对1,958,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08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遵照要求对公司经营范围重新表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620,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16%;反对1,91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620,6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17%;反对1,91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88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9月9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章)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黄雨桑
黄靖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