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0版)
2019年度股权激励,员工认购股份价格5.00元/股低于股票公允价值11.75元/股,涉及股份支付,同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3年服务期限,公司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期摊销。就本次股权激励,公司于2019年、2020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金额116.10万元、152.04万元,均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2020年度股权激励,员工认购股份价格13.00元/股低于股票公允价值26.67元/股,涉及股份支付,同时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3年服务期限,公司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期摊销。本次股权激励于2020年8月实施,公司于2020年确认股份支付金额57.19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公司上述股权激励安排对调动人员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周振为共青城同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仍持有共青城同策45.94%的合伙份额,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的控制权未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激励情况。
(五)行权安排
1、2015年度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共授予周振等17人,授予股份604万股,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
2、2019年度股权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份数量为68.80万股,激励对象共28位,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
3、2020年度股权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股份数量为30.12万股,激励对象共51位,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
公司上述三次股权激励计划属于立即可行权的股权激励,在授予日已全部行权,不存在尚未行权的情形。
(六)限售安排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249.7606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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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0,722户,公司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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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禾信仪器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国信资本,国信资本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2、跟投数量、获配金额
依据本次发行价格,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7.50万股,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规模的5%,获配金额为1,548.75万元。
3、限售期限
国信资本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禾信仪器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禾信仪器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即175万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6,8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禾信仪器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12日
募集资金规模:6,825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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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参与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获配金额及缴纳佣金
国信证券禾信仪器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金额为3,097.50万元,缴纳的战略配售经纪佣金为15.4875万元。
4、董事会决议情况
禾信仪器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已于2021年7月1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5、限售期限
禾信仪器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75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7.7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后每股收益
0.7389元(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盈率
23.9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48元(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市净率
2.3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9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7,275.8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7日出具了“致同[2021]440C00621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699.12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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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275.88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722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6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2,334,296.15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5,230.92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9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48948%,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945,894股,放弃认购数量4,10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92.5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925,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10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致同已对本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21)第440A011739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致同对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4-6月和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季度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致同专字(2021)第440A014915号《审阅报告》。上述主要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本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23,700万元至24,500万元,同比增长48.72%至53.7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00万元至3,900万元,同比增长13.01%至29.62%,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00万元至2,200万元,同比增长-12.35%至7.13%。上述2021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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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1766
保荐代表人:张华、魏安胜
联系人:张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禾信仪器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禾信仪器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推荐禾信仪器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禾信仪器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华、魏安胜,具体信息如下:
张华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投资银行工作,曾负责或参与完成京威股份、东方时尚、广和通等首发上市项目;丽珠集团B股转H股上市项目;东方时尚可转债项目;京威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柳化股份、京威股份等公司债项目。
魏安胜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师。199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景谷林业、贵航股份、精艺股份、奥马电器、四方精创、晨曦航空、奥士康等首发上市项目;华联控股和振华科技的公开增发项目;凌云股份、西安旅游的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2、发行人股东昆山国科、盈富泰克、科金创投、凯得金控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3、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同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股东金广叁号、金广1号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发行人股东蔡亦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6、发行人股东毅达投资、赢能鼎秀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7、发行人股东中科科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公司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陆万里、黄渤、邓怡正、蒋米仁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9、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磊、朱辉、洪义、李梅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1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黄正旭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11、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同策二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本企业如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时,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不实施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在不影响本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以及符合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人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比例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本人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科金创投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首发前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盈富泰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百,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国科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公司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公司持有首发前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百,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实际操作按市场情况决策。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青城同策、金广叁号分别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企业在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持有首发前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限、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承诺相应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①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②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应当在30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③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采取回购股份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2)继续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稳定股价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⑤在公司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稳定股价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约束措施
①公司如未能按照承诺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公司承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方案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方案或替代方案,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提出或未实施增持计划的,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因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公司有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提出或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直至其承诺履行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本人承诺①单次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人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5)本人承诺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6)若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公司有权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陆万里、邓怡正、黄正旭、邵奇明、高伟、蒋米仁分别承诺: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则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人承诺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本人承诺,6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本人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人承诺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5)本人承诺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6)本人如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承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减去本人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若本人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领取的相应报酬直至承诺履行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承诺:
如公司未来新聘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相关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履行和现任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同的稳定股价义务。
(四)股份回购、赔偿损失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忠承诺:
(1)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2)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3、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2)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市场价格为实施回购程序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停牌,则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准。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发行人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分红,且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相关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质谱产业化基地扩建项目”的实施,将破解公司产能瓶颈,满足公司产品结构多样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优化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效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核心技术水平,保持技术领先优势,有利于改善公司研发基础条件,提高公司技术创新能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将建立成熟完善的产品营销网络和技术服务支持体系,为客户提供销售前的技术咨询和培训以及后支持维修服务体系,延伸沟通渠道和提高技术服务响应速度,提高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培育市场竞争优势。
因此,实施本次公开发行有利于提供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3)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审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董事会制订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持续采取多种措施改善经营业绩,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振、傅忠、陆万里、方芝华、李旼、刘勇、刘桂雄、熊伟、叶竹盛、邓怡正、黄正旭、邵奇明、高伟、蒋米仁分别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分别承诺:
为了保障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出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节之“二、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以及本次发行前后股利分配政策的差异情况”之“(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八)关于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九)其他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1)本所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以上承诺事项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为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一一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于2016年1月22日为发行人拟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0128号《广州禾信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确保本公司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为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在对应的评估目的使用前提条件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其他相关承诺事项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签署了相关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了相关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关联交易”之“(四)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十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振和傅忠;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昆山国科、科金创投、共青城同策、盈富泰克、金广叁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陆万里、方芝华、李旼、刘勇、刘桂雄、熊伟、叶竹盛、黄渤、申意化、孙浩森、邓怡正、黄正旭、李梅、李磊、朱辉、洪义、邵奇明、高伟、蒋米仁分别承诺: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④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⑤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⑥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⑦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公司独立董事刘桂雄、熊伟、叶竹盛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