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1-55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办公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9日(星期三)15时0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9日9:15-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15一15: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宏达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161,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028,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宏达主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展开全文1.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郑崖民对议案回避表决。
以上提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余洪彬、马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表;
2、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致: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9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公司行政楼办公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15- 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9月6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161,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028,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宏达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 总的表决情况
■
(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关联股东郑崖民对议案回避表决。
以上会议议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余洪彬
马 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