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9日下午14:30-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1年8月2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6人,代表股份1,109,824,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2,164,016,313股,即总股本2,175,736,503股扣除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1,720,190股。下同)的51.285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23人,代表股份20,39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42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089,429,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0.343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20,39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4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展开全文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管理层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9,343,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566%;反对43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93%;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9,913,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6397%;反对43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1363%;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4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646,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620%;反对18,13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339%;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8687%;反对18,132,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9073%;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4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646,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620%;反对18,13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339%;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1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8687%;反对18,132,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9073%;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4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1,645,3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619%;反对18,13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339%;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8638%;反对18,132,9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8.9073%;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29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琪、李元平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