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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东京爱情故事主题曲歌词

   日期:2023-04-26     浏览:50    评论:0    
核心提示:(上接B62版) 上述业绩补偿资产的收入分成额=与业绩补偿资产相关的专利产品收入×收入分成率。 在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寰宇启东进

(上接B62版)

上述业绩补偿资产的收入分成额=与业绩补偿资产相关的专利产品收入×收入分成率。

在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寰宇启东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寰宇启东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经审计的寰宇启东业绩补偿资产的收入分成额(以下简称“实现收入分成额”)低于寰宇启东承诺收入分成额,则中远海运投资应当首先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1〕12088号)及其评估说明,将寰宇科技业绩补偿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各年与寰宇科技业绩补偿资产相关的专利产品收入分成,计算过程如下表:

单位:万元

基于上述,如本次交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中远海运投资承诺寰宇科技业绩补偿资产于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的收入分成额合计分别不低于747.32万元、510.46万元和419.58万元。如本次交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未能实施完毕,则中远海运投资承诺寰宇科技业绩补偿资产于2022年、2023年、2024年经审计的收入分成额合计分别不低于510.46万元、419.58万元和364.49万元(以下简称“寰宇科技承诺收入分成额”)。

上述业绩补偿资产的收入分成额=与业绩补偿资产相关的专利产品收入×收入分成率。

在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寰宇科技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寰宇科技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现的经审计的,寰宇科技业绩补偿资产的收入分成额(以下简称“实现收入分成额”)低于寰宇科技承诺收入分成额,则中远海运投资应当首先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3)业绩补偿方式

若寰宇启东或寰宇科技业绩补偿资产在承诺期间内当年期末累积实际实现收入分成额低于当年期末累积承诺收入分成额,则中远海运投资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中远海运投资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期末业绩补偿资产在对应标的公司合计累积承诺收入分成额-截至当年期末业绩补偿资产在对应标的公司合计累积实现收入分成额)÷业绩补偿期间内业绩补偿资产所在标的公司各年的承诺收入分成额总和×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的业绩补偿资产的交易作价×本次交易中远海运投资向上市公司出售的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截至当年期末累积已补偿金额(如有)。寰宇启东业绩补偿资产和寰宇科技业绩补偿资产实际实现收入分成额将分别计算,当年应补偿金额也将分别计算。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上述补偿按年计算,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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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中远海运投资应当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一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不考虑除权除息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业绩补偿期间内,若上市公司实施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中远海运投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地调整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业绩补偿期内,若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配的,中远海运投资应将当年应补偿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配金额随补偿股份一并向上市公司予以返还,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上述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且不对中远海运投资应补偿上限产生影响。

中远海运投资保证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中远海运投资不会质押通过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

(4)期末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届满时,由上市公司决定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补偿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某项业绩补偿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补偿期间内就该业绩补偿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不考虑除权除息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中远海运投资已就该业绩补偿资产补偿的现金总额,中远海运投资应当对上市公司就该等资产减值部分另行补偿。

就某项业绩补偿资产的减值测试补偿金额=该项业绩补偿资产期末减值额一业绩补偿期间内就该业绩补偿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一业绩补偿期间内就该业绩补偿资产已补偿的现金总额。

在业绩补偿期间届满时,若发生上述减值情形,中远海运投资应优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向上市公司补偿,若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不足补偿,则中远海运投资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业绩补偿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补偿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业绩补偿资产的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一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不考虑除权除息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5)补偿上限

中远海运投资因某项业绩补偿资产实际实现的收入分成额低于承诺收入分成额或业绩补偿资产期届满发生减值而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就该项业绩补偿资产获得的交易对价。

四、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海运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46,400万元,不超过本次重组中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3,482,437,500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国海运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6亿元,且不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上限。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最终是否募集配套资金不影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询价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发行时点由公司和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市场具体情况确定。中国海运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询价结果,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通过前述市场询价方式无法产生发行价格,则中国海运将按照上述发行底价进行认购。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安排

上市公司拟向包括中国海运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其中,中国海运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中国海运和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在本次重组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中远海发的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若上述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相关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46,400万元,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投入寰宇启东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寰宇青岛集装箱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寰宇宁波物流装备改造项目、寰宇科技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中,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25%。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使用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款项。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次最终是否募集配套资金不影响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如上市公司未能成功实施募集配套资金或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小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实际需求,对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情况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中通诚出具了中通评报字〔2021〕12085号、中通评报字〔2021〕12086号、中通评报字〔2021〕12087号及中通评报字〔2021〕12088号《资产评估报告》,该等评估报告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寰宇启东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7,074.05万元、寰宇青岛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3,293.64万元、寰宇宁波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0,637.24万元、寰宇科技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5,182.78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此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356,187.71万元,其中寰宇启东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57,074.05万元,寰宇青岛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33,293.64万元,寰宇宁波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60,637.24万元,寰宇科技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5,182.78万元。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中远海运投资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中国海运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包括中国海运,中国海运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寰宇启东100%股权、寰宇青岛100%股权、寰宇宁波100%股权及寰宇科技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各标的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报告书“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情况”项下未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事项,因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上述交易内容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因此,上述交易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和交易作价孰高值、资产净额和交易作价孰高值以及合计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均低于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是,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因此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九、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1、2021年1月27日,中远海发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21年1月27日,中远海发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21年1月27日,中远海运投资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21年1月27日,中国海运股东中远海运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国海运参与认购中远海发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5、2021年4月22日,中远海运投资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6、2021年4月23日,中远海运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7、2021年4月29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2021年4月29日,中远海发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9、2021年4月29日,中远海发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10、2021年4月29日,标的公司股东中远海运投资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予中远海发;

11、2021年5月25日,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式批准;

12、2021年6月8日,本次交易取得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以及就特别交易给予同意;

13、2021年6月10日,中远海发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

14、2021年6月10日,中远海发股东大会豁免中远海运投资、中国海运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为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上述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方案。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相关方尚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外商投资相关信息向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重组有关国资审批程序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1、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中远海运集团的授权范围和管理职能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获得相应批准。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其他情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另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第一大类第8项,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各中央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则,经测算中远海发及标的资产的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因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远海运集团90%的股权、社保基金会持有中远海运集团10%的股权,中远海运集团为国有全资企业,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及一级中央企业,故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清单,本次交易应由国家出资企业即中远海运集团审批,不需要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

2、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程序

根据中远海运集团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的《关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复同意中远海发向中远海运投资发行A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100%股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青岛)有限公司100%股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宁波)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上海寰宇物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意中远海发向包括中国海运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并同意中国海运参与认购。

3、本次交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因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已取得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中远海运集团的审批之外,无需取得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在内的其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重组所需履行的外商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程序

1、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具体程序为: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外商投资信息发生变更的,(1)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2)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因此,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商务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程序不作为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前置程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航运及相关产业租赁、集装箱制造、投资及服务业务;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制造业务。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均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需要实施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情形,故本次交易仅需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项下的信息报送程序,商务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程序明确可执行。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后,相关主体将在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过户及证券登记完成后相应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程序,商务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程序不作为证监会审批的前置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涉及的商务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程序明确可执行,相关主体将在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过户及证券登记完成后相应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信息报送程序,该等报送程序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不作为中国证监会审批的前置程序。

(五)本次重组无需履行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备案等程序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战投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经商务部批准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本次交易不适用《外资战投办法》的上述规定,理由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根据《外商投资法》第28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即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外资战投办法》系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外商投资法》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家法律,《外商投资法》的效力高于《外资战投办法》,因此,《外资战投办法》与《外商投资法》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执行。因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不涉及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行业,故本次重组外资交易对方在完成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后只需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经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公众留言板块(https://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查询网站就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相关程序咨询问题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相关答复,答复表明: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或备案,外商投资须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的内容不再执行。

3、根据于2021年3月10日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办事大厅咨询专员电话咨询的结果,其确认:(1)《外商投资法》生效实施后,商务主管部门已不再进行针对外资企业的审核工作,(关于外商投资事项)均归口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2)对于外商投资信息的收集方式具体为相关商事信息登记部门在对商事主体变更信息登记后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而商务主管部门不再负责相关审批/备案工作;(3)商务主管部门已不再配备有外商投资相关审批/备案系统,亦不存在相关审批/备案行政服务事项,因此,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在涉及外国投资者投资事项时均无需于本单位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十、本次重组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1,608,125,000股。按照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356,187.71万元以及股份发行价格2.46元/股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将新增发行1,447,917,519股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3,056,042,519股。具体如下:

注1:中远海运投资通过子公司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100,944,000股H股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海运仍为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仍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以航运及相关产业租赁、集装箱制造、投资及服务业务为主营业务。本次交易系收购中远海运投资所持标的公司全部股权,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制造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可有效消除同业竞争,进一步提高集装箱制造业务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强化科技研发能力,填补及优化在部分关键地区的资源布局并增强区位优势,提升满足客户多元化产品需求的能力,极大地提升公司在集装箱制造业务板块的综合实力。上市公司将继续打造以航运及相关产业租赁、集装箱制造、投资及相关服务为核心的产业集群,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全体股东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安永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及营业收入规模均有效提升,同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资产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综合实力得以增强。

(四)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以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影响

1、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在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方面,由于2019年集装箱制造行业处于历史最低点,且中远海运投资2019年对标的公司的收购交割进程对于标的公司短期业绩有一定冲击,标的公司2019年业绩表现不佳,寰宇启东、寰宇青岛和寰宇宁波2019年度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8%、1.42%和0.02%,净利润率均为负。2020年下半年以来,集装箱市场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标的箱厂主要干箱箱型销量和单价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且生产规模效应也有益于成本控制,从而导致标的箱厂经营业绩大幅提升。2020年寰宇启东、寰宇青岛和寰宇宁波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14%、10.32%和8.14%,2021年1-4月,寰宇启东、寰宇青岛和寰宇宁波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38%、11.89%和24.78%,均呈现持续提升态势。

在现金流量方面,由于标的箱厂报告期内业务规模快速扩大,受采购及生产模式、销售信用期等因素影响,其存货和应收账款的规模均有所增加,进而导致标的箱厂在2020年度及2021年1-4月存在净利润为正但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以及个别期间销售收现比低于100%的情况。该等情况与标的箱厂的业务发展情况相符合,未对标的箱厂的盈利能力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前述标的箱厂在报告期间内的盈利能力表现,在当前集装箱行业所经历的短期快速回暖基础上,受以下因素影响,预期集装箱需求在长期仍将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标的公司未来实现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1)老旧集装箱更新需求以及集装箱运力的增长依然持续存在,根据航运咨询机构德鲁里(Drewry)预测,2021年至2024年每年的平均集装箱需求为413.95万TEU,高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平均集装箱需求340.18万TEU 21.69%;(2)虽然2020年下半年集装箱供给同比及环比大幅增加,但由于2020年上半年市场低迷,2020年全年度的集装箱供给总量仍然有限,未来市场仍有较大的容量空间;(3)根据Clarksons于2021年7月的统计,预计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集装箱航运需求将分别增长6.19%和3.76%,继续保持较大幅度增长,若未来全球新冠疫情得以有效控制,则全球经济及全球贸易全面复苏,集装箱航运需求将进一步回升,航次和运力增加将扩大市场对于集装箱的使用需求。

此外,自中远海运投资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收购后,标的公司与上海寰宇已经在销售以及采购等方面实现一定程度的整合,经营管理效率得以提升;预计未来,上市公司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收购后将进一步实现管理、研发等方面的深度整合,进一步提质增效,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综上,受益于未来的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标的公司自被中远海运投资收购以来不断提升的经营管理效率,在集装箱制造行业不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本次交易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1)在未来集装箱需求将保持长期稳定的情况下,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基于前述对于集装箱制造行业长期发展趋势的分析,未来集装箱需求将有望保持稳定向好的态势,叠加标的公司被中远海运投资收购以来管理效率得以稳步提升且未来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可进行深度整合,在集装箱制造行业不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下,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改善地理位置及产业布局短板,整合优质产能

相较于行业内其他主要竞争对手,上市公司现有下属箱厂无冷藏集装箱产品,且未覆盖全部重要沿海交箱港口,仍需要将部分新造集装箱调往其他周边地区,影响业务效率及产品竞争力。

寰宇启东和寰宇青岛拥有冷藏集装箱产线,且已具备了相对完善的产品能力和良好的市场口碑,可有效补足中远海发下属箱厂在产品种类方面的劣势。此外,本次交易的标的箱厂分别位于启东市、青岛市和宁波市,分别紧邻上海港、青岛港和宁波舟山港三大集装箱吞吐量居于世界前列的优质港口,相较中远海发下属的锦州、连云港和广州三大箱厂具有更为优越的地理位置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拥有的集装箱制造产能将覆盖沿海主要交箱港口,提高交付能力,增强集装箱制造业务的综合竞争力。

(3)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及协同效应,完善全产业链布局

中远海发致力于发挥航运物流产业优势,服务于上下游产业链。目前,上市公司船舶租赁业务规模及集装箱租赁业务规模均位居世界前列。本次交易将标的公司纳入整体业务体系,将促进整合集装箱制造与集装箱租赁上下游核心产业链,扩大上市公司在集装箱制造与租赁行业的业务规模和影响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形成协同发展、资源共享的良性互动。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总资产增长以及资产负债率下降

根据安永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远海发的资产、负债总额和偿债能力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远海发实现总资产增长,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交易前均有小幅上升,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上市公司偿债能力得到增强,资本结构得以优化。

综上,本次交易将有助于上市公司完善集装箱制造业务板块的地理位置布局、增加产品种类,进一步整合产能与客户资源,巩固和提升行业竞争地位,扩大业务规模及市场份额,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将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整体业务体系,将促进整合集装箱制造与集装箱租赁上下游核心产业链,扩大上市公司在集装箱制造与租赁行业的业务规模和影响力,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形成协同发展、资源共享的良性互动。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现总资产增长以及资产负债率下降,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78870.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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