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锦光,
你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控股)原控股股东,未如期按你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3日通过中超控股披露的《承诺书》向中超控股赔偿损失,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2月4日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号)。
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到我局领取《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锦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联系电话:025-84575541),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