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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在此次无异议函有效期内不再继续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办公自动化证书

   日期:2023-04-23     浏览:30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控股集团”)以所持公司部分A股股票及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海垦控股集团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可交换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2333号),并于2021年8月4日完成发行,实际发行规模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2)、《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完成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以及《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近日,公司收到海垦控股集团通知,海垦控股集团在此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上证函﹝2020﹞2333号)有效期内(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不再继续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后续是否再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海垦控股集团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而定;如再次发行,将重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并在取得新的无异议函后择机发行。

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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