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核查到监事王国平先生的儿子王颖杰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3日期间、高级管理人员丰宝铭先生的儿子丰攀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菲达环保(证券代码:60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公司监事王国平先生的儿子王颖杰先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丰宝铭先生的儿子丰攀先生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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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杰先生、丰攀先生上述操作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王国平先生、丰宝铭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王颖杰先生、丰攀先生股票交易相关情况。王国平先生、丰宝铭先生并未告知其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且已认识到上述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近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王颖杰先生、丰攀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补救措施如下:
(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王颖杰先生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王颖杰先生卖出总股份7,100股,其中2,000股为2020年5月12日买入,不计算在本次短线交易收益内。王颖杰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式:(卖出交易价格-买入交易价格)×本次交易股数-手续费-印花税+税后股息红利,上述所得收益1,428.0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已全数收归公司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丰攀先生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在本次短线交易期间,丰攀先生卖出总股份15,100股的总金额低于买入总股份15,100股的总金额(计算方式: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手续费-印花税+税后股息红利),该次短线交易没有产生收益,故无收益上交公司。
(二)经与王国平先生确认,王国平先生并不知晓王颖杰先生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确认,王颖杰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经与丰宝铭先生确认,丰宝铭先生并不知晓丰攀先生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确认,丰攀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短线交易买卖股票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
(四)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亲属等关联人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