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333,12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00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332,7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62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3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7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82%。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展开全文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0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反对7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6069%;反对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9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