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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只产品可投不超净值25%! 监管热浪会否融化“雪球”?爱的回归线歌词

   日期:2023-04-20     浏览:27    评论:0    
核心提示:见习记者 许盈 近日,部分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收到来自监管的口头通知,针对券商资管的集合产品新增了一项投资比例限制,单只产品投资雪球的比例不超过产品净值25%,除非投资者全部是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

见习记者 许盈

近日,部分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收到来自监管的口头通知,针对券商资管的集合产品新增了一项投资比例限制,单只产品投资雪球的比例不超过产品净值25%,除非投资者全部是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此外,9月份开始对不符合要求的雪球产品不予备案,存续产品运作不受影响。

监管限制投资比例

证券时报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部分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收到了关于雪球产品监管的相关通知。由于是电话通知,各券商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

业内流传的文件显示,来自监管的指导内容包括:单只产品投资雪球结构期权的比例不超过25%,全部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超过1000万的封闭式集合计划可豁免;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产品风险等级要和雪球的风险相匹配;加强信息披露,在合同中明确产品敲入的风险,产品运行期间发生敲入的,要对投资者进行特殊提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不建议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对雪球产品进行代销;9月份开始对不符合要求的雪球产品不予备案,不影响存续产品运作。

某大型券商资管的负责人向记者证实,确实收到了有关部门的电话通知。该负责人表示,“这是新老划断,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新产品要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在备案环节就会被卡住。”

另一位衍生品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告诉记者,“新的监管政策针对券商资管的集合产品新增了一项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单只产品投资雪球的比例不超过产品净值的25%,除非投资者全部是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类封闭式集合计划才可豁免25%的投资比例限制。同时,25%的比例限制中,不仅包括雪球结构的期权,还包括与雪球挂钩的各类场外衍生品和收益凭证。”

防范敲入风险

“个人投资者想要购买雪球相关产品肯定是更难了,因为这个制度就是为了防止不适当的个人投资者误解雪球的含义,从而造成敲入后发生亏损又接受不了的情况。对于券商资管来说,雪球这类产品的发行量预计会有所减少。”对于本次监管的影响,一家头部券商的衍生品业务负责人如是说。

今年以来,由于市场陷入横盘震荡,被认为“适合震荡市理财”的雪球产品也成为场外衍生品中卖到脱销的明星产品,今年上半年不少券商推出的雪球类产品一度推出即“秒光”。

被称为“雪球”的产品全称是“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式券商收益凭证”,是场外期权模型的一种。雪球产品目前多为大型券商发行,主力军是一级场外期权交易商。据悉,市场上挂钩中证500等指数标的的雪球产品发行最为火爆,一般票息为15%~20%,敲入价格为75%~85%,即安全垫为亏损15%~25%。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该监管政策对于纯雪球类产品影响较大。一位私募人士表示,“雪球一开始设计的条款和产品是很有利的,但收益率也在不断下降,一开始年化收益高达25%,近期已经降到了百分之十几。现在有了25%的投资比例限制,未来发行的雪球产品吸引力会进一步下降。”不过,也有私募人士认为,雪球产品不会就此沉寂,未来还会有新的形式呈现。

量化私募艾方资产的投资总监蒋锴表示,雪球结构产品存在一定风险,主要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的预判是否准确。据其介绍,雪球结构产品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下跌造成敲入风险,即本金亏损的风险;二是上涨使产品提前敲出后所产生的再投资风险,即投资者在雪球产品提前敲出后,难以找到具有更高收益率资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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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销售做好适当性

事实上,监管早已注意到雪球产品的火爆,近期也在不断加强对于相关产品的监管。

8月3日,监管部门向各券商发文,要求强化“雪球”产品的风险管控,提醒各证券公司应持续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相关业务条线合规风控体系建设。下一步,监管将对证券公司发行的雪球产品的销售适当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加大检查力度,对于风险管控不足的公司,将依法从严采取监管措施,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层层追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7月份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显示,当月场外衍生品业务存续规模再创历史新高,达到1.65万亿元。这一数据环比增长12.29%,相比去年7月的8288.24亿元飙增逾8000亿元。今年以来,雪球类产品在一众场外衍生品中脱颖而出,令业内人大呼“出圈”。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雪球产品的爆火一方面是由于市场上低风险的类固收产品越来越少,雪球结构产品在下行风险未发生的情况下有确定的票息,对原先偏好固收产品的投资者而言是比较接近的替代品,另一方面由于场外衍生品业务利润丰厚,券商也比较有动力对其进行推广。

本轮监管还特别提出,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产品风险等级要和雪球的风险相匹配。同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不建议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对雪球产品进行代销。

据了解,此前雪球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渠道,不仅仅局限于证券公司,一些银行理财端的销售渠道将雪球产品按照“类固收”进行宣传,夸大收益,强调亏损概率极小,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误解。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7648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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