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提升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柜台投资者(或简称 “乙方”)的服务品质,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本公司拟修改直销柜台《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相关条款,并将原协议更名为《投资者非现场委托业务协议书》。
根据原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在甲方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公告或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乙方同意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敬请本公司广大直销柜台投资者关注,也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jtamc.com/)-客服中心-表单下载栏目查询相关内容,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28-0606、直销中心业务电话010-57383818咨询。
附件:《投资者非现场委托业务协议书》2021版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
投资者非现场委托业务协议书
甲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
为方便乙方在甲方直销中心办理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账户及交易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用非现场委托交易方式(包括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等),通过甲方指定传真设备(传真号码:010-57383894)、业务专用邮箱(service@jtamc.com),向甲方提交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申请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本协议。
第一条 非现场委托业务受理范围
甲方接受乙方非现场委托方式申请的业务包括:
(一)交易类业务: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转托管、撤销交易申请;
(二)账户类业务:除客户名称、开户证件类型和号码、银行户名、银行开户行和银行账号外的其他基金账户信息变更、基金账户销户、交易账户销户;
(三)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业务内容。
第二条 非现场委托业务受理条件
(一)乙方须为甲方直销柜台基金客户;
展开全文(二)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业务申请表单上载明的签章及印鉴作为验证乙方身份的依据。凡乙方提交的申请表单上载明的签章及印鉴与甲方留存的签章及印鉴表面相符,均视为乙方提交的申请并反映乙方的真实意愿,对于乙方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思表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非现场委托业务受理流程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http://www.jtamc.com/)下载的相关业务申请表;若乙方有自有业务表单,需提前在甲方进行原件备案。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甲方。甲方指定专门的传真或邮箱接收乙方申请。
(二)甲方在规定交易时段内收到申请表单后,审核表单文件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甲方应受理委托申请:
1、申请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及甲方的业务规则;
2、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3、申请表中签章及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签章及印鉴核对一致。
(三)乙方应在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规定的每一开放日或募集期的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提交至甲方。产品募集期内,当日提交认购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时间为准,如乙方在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认购申请,则甲方视乙方的认购申请为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申请。产品成立且开放申购(参与)或赎回(退出)时,该产品的交易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开放日15:00,甲方于当日15:00后收到的交易申请将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申请时间以甲方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
(四)乙方提交业务申请表、汇出资金后,应立即拨打甲方直销中心电话(010-57383818)向甲方确认业务申请表接收和资金划付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传真占线、邮件系统故障等原因致使乙方提交的申请表未能及时到达甲方,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导致甲方未能及时处理乙方业务申请并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乙方已进行电话确认,但由于网络原因延时收到申请的,接收时间以甲方服务器接收时间为准。
(五)对业务申请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致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执行乙方提交的业务申请的,应当电话通知乙方。
(六)乙方应在发出业务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以邮戳时间为准)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及甲方要求的附件原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办公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2号楼1栋西侧一层客户服务部)。若乙方未寄出或未能按时寄出,则双方约定以乙方通过非现场委托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材料作为乙方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所有业务申请材料具有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若乙方邮寄的原件与甲方当时通过非现场委托方式受理的乙方业务申请材料不一致,则以甲方当时通过非现场委托方式受理的乙方业务申请材料为准。
第四条 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地震、火灾、台风等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传真或电子邮箱等服务设备故障导致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等)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甲方收到具有乙方签章及印鉴的通过非现场委托方式提交的业务申请,经甲方核对与乙方预留签章及印鉴表面一致的,即视为此申请是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因该签章及印鉴的真实性或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引起的争议,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非现场委托方式交易的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乙方对非现场委托方式交易程序产生误解、乙方相关服务设备与甲方服务设备不匹配,或乙方操作不当无法发送申请或申请失败,乙方发送业务申请表后未及时向甲方电话确认导致业务申请未被受理等,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并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它甲方免责事项;
(七)乙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乙方已确认知晓使用非现场委托方式办理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
(八)乙方应注意自身信息及申请材料的保密,由于乙方疏忽或非甲方原因致使相关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乙方应关注甲方通过公告或公司网站发布的传真号码、邮箱地址及直销中心电话变更情况,甲方不承担另行通知义务,由于乙方未及时注意上述变化造成的业务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符合的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二)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甲方旗下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
2、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3、乙方注销其开立的全部基金账户或直销柜台交易账户;
4、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6、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三)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在甲方营业场所或公司网站公告或以书面方式通知。在甲方通过前述方式进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乙方同意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产品的法律文件以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若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与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计划说明书及其他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的约定为准。
甲方: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签章/预留印鉴:
日期: 日期: